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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董某诉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张慧楠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