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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4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志光、黄金灿、林占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志光,黄金灿,林占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4259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功,男,住仙游县,原告之游洋分社信贷员。被告蔡志光,男,住仙游县。被告黄金灿,男,住仙游县。被告林占甲,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志光、黄金灿、林占甲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瑞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