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商初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江苏恒冠物资有限公司、杨德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江苏恒冠物资有限公司,杨德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022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0号。负责人倪前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慧。被告江苏恒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工三路南侧(盱眙县众成玻璃钢有限公司2号楼121室)。法定代表人范佬嫩,职务不详。被告杨德峰,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冠物资有限公司、杨德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花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