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余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余某。被告柯某。原告余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某于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罗远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添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