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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余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余某。被告柯某。原告余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某于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罗远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添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