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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杨贻桂诉被告赣县湖江红太阳米厂、池义英、卢忠民间借贷纠纷(2014)赣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贻桂,赣县湖江红太阳米厂,池义英,卢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杨贻桂,男,成年,汉族,住赣县古田乡。委托代理人彭景煌,赣县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赣县湖江红太阳米厂,住所地赣县湖江大桥。被告池义英,女,成年,汉族,住赣县古田乡,系赣县湖江红太阳米厂负责人卢先桂之妻。被告卢忠,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赣县湖江红太阳米厂负责人卢先桂之子。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隆旺,男,成年,汉族,住赣县梅林镇。原告杨贻桂诉被告赣县湖江红太阳米厂(以下简称红太阳米厂)、池义英、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贻桂诉称:被告池义英的丈夫卢先桂经营红太阳米厂。2013年7月10日,被告红太阳米厂向原告收购稻谷,欠原告稻谷款1万元未付。2014年1月23日,卢先桂死亡,红太阳米厂停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稻谷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红太阳米厂、池义英、卢忠辩称:欠原告稻谷款1万元没有异议。债务是红太阳米厂经营名义的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红太阳米厂是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以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以投资人卢先桂个人财产清偿,不涉及被告池义英、卢忠的财产。经审理查明:被告池义英的丈夫卢先桂经营红太阳米厂。2013年7月10日,被告红太阳米厂向原告收购稻谷,欠原告稻谷款1万元未付。卢先桂于2014年1月23日死亡。红太阳米厂由被告池义英掌控。被告池义英、卢忠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放弃继承卢先桂遗产的声明。另查明,红太阳米厂系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算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审核表、声明、死亡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红太阳米厂向原告购买稻谷,应当支付稻谷款。红太阳米厂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以企业的财产用于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应当以被告红太阳米厂的财产用于清偿原告的债务,不足部分用卢先桂的个人财产即遗产清偿。被告池义英、卢忠放弃继承卢先桂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红太阳米厂所得收益属于卢先桂与被告池义英夫妻共有,红太阳米厂所负债务也应由卢先桂与被告池义英夫妻共同偿还,且被告池义英在卢先桂死亡后实际控制红太阳米厂。因此,被告池义英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忠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表示尊重。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县湖江红太阳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贻桂支付稻谷款1万元。二、被告池义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贻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赣县湖江红太阳米厂、池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晓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赣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户名:赣县人民法院帐号:033201040000452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