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宝明、陆步喜,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梅,女,汉族,基本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