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黎建金与佛山市顺德区川页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川页实业有限公司,黎建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川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裕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建金,女,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涂吉伟,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川页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建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川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川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川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76.82元,本院减半收取2438.4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川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珊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丽萍书 记 员 袁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