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英与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赵英,女。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庄岫路76号。负责人:于淑英,系该公司出资人。申请执行人赵英与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生活费24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王颢燃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