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2014苏阿伟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曲阳县,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辩护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文亮、刘岩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李某、李某乙,被告人苏某及辩护人牛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驾驶“冀F×××××、冀F×××××挂”号货车沿040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13公里+900米处,与由东侧路口驶上公路后向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驶入逆行后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冀T×××××”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弃车逃逸。经武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本案诉至本院后,赔偿问题已履行完毕,被告人苏某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曹某、苏某、李某甲、张某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表检验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记录、车损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苏某亦供认不讳。赔偿及谅解情况已记录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车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某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苏某自愿认罪,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孙泽民审判员 张晓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