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江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江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龙凤都城四期13栋1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周燕玲,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煜、杜端祥,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江河,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江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