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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泽金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3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泽金,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溪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南溪县。因本案于2011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10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泽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泽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泽金伙同数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东街22号一楼李某3泽、李某3夫妇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彩票经营部,持铁水管对该经营部内的电脑、彩票机等财物进行打砸,并对前来制止的李某3泽、李某3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3泽的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泽金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泽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称其知道错了,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泽金酒后伙同数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东街22号一楼李某1、李某2夫妇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彩票经营部,持铁水管对该经营部内的电脑、彩票机等财物进行打砸,并对前来制止的李某1、李某2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1的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泽金及其亲属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协议,由刘泽金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16万元,李某1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上述款项已于2010年5月24日支付完毕。2011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泽金被公安人员抓获,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因被告人刘泽金患有糖尿病、甲亢、高血压而决定暂不予收押,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其未能及时到案,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泽金到公安机关投案。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因被告人刘泽金患有糖尿病、高血压、混合型高血脂症、冠心病、甲状腺炎,决定暂不予收押。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刘泽金的病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泽金的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调解协议书,证人王某1、胡某、张某、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被告人刘泽金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金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泽金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泽金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泽金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泽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泽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