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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河支行与王红梅、陈德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河支行,王红梅,陈德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河支行,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兰开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刚,系该行职员。被告王红梅,女,民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陈德芝,女,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河支行诉被告王红梅、陈德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河支行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