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徐与何剑、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870号原告:杨徐,男,199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理人:杨付定。系杨徐父亲。法定代理人:郭书琴。系杨徐母亲。委托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飞,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剑,私营企业主。被告: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定代表人:何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东亭南路8号。负责人:盛向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泰,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华佳科,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徐与被告何剑、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无锡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徐的委托代理人曹振东、被告何剑、被告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剑、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人保财险无锡锡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佳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徐诉称:2014年1月23日,何剑驾驶车牌号为苏B×××××号轿车,沿沪陕高速行驶至沪陕高速590km+300m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原告乘坐的车牌号为苏E×××××号客车尾随相撞,造成苏E×××××号车乘车人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何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是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无锡锡山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请求判令:1、何剑、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33.2元,人保财险无锡锡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损失待原告二次手术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何剑、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请法庭依法处理。人保财险无锡锡山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部分诉请过高,请法庭核减;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9时40分,何剑驾驶车牌号为苏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行驶至沪陕高速590km+300m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杨付仓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造成苏E×××××号车乘坐人杨徐、郭书琴、杨付定、白宝宝受伤及双方车辆和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何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付仓、杨徐、郭书琴、杨付定、白宝宝无责任。杨徐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五医院住院治疗27天,出院医嘱:1.继续卧床休息,加强营养,需要护理;禁忌下床活动,佩戴右髋部及左下肢支具固定,适度关节肌肉功能锻炼;观察切口情况,如有红肿热痛、渗出等,及时来骨科处理。原告共用去医疗费80220.7元、矫形器费7300元。另查明:苏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有人是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无锡锡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驾驶证、保险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何剑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杨徐受伤,何剑和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中600元的救护车费用,该费用系运送4名伤者的费用,故本案原告的救护车费用认定150元,原告支付医疗费为79770.7元;2、矫形器费73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27天=540元;4、营养费20元/天×27天=540元;5、护理费97.5元/天×27天=2632.5元;6、交通费,因原告系未成年人,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原告父母往返苏皖两地照顾原告,交通费酌定3000元。以上合计,原告的损失为93783.2元。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人保财险无锡锡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5632.5元,余款78150.7元,由何剑和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人保财险无锡锡山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杨徐15632.5元;二、何剑和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杨徐78150.7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何剑和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的款项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何剑和无锡市新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