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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张玉超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177号罪犯张玉超,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至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假释意见书,认为罪犯张玉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25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