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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傅维深、宿秀兰与刘相军、徐瑞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维深,宿秀兰,刘相军,徐瑞莲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815-1号原告傅维深。原告宿秀兰。被告刘相军。被告徐瑞莲。本院在审理傅维深、宿秀兰与被告刘相军、徐瑞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向本院申请鉴定,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马 森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