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傅维深、宿秀兰与刘相军、徐瑞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维深,宿秀兰,刘相军,徐瑞莲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815-1号原告傅维深。原告宿秀兰。被告刘相军。被告徐瑞莲。本院在审理傅维深、宿秀兰与被告刘相军、徐瑞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向本院申请鉴定,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马 森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