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黄啊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萍,黄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啊兰,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萍与被执行人黄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5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啊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啊兰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申请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啊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到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和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阿瑶审 判 员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