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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徐纯纯与戴庆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纯纯,戴庆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徐纯纯。被告:戴庆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纯纯诉被告戴庆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纯纯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纯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纯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纯纯负担。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