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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献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