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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特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宾琼妹、宾琼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兰芳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宾琼妹,宾琼弟,黄兰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特字第119号申请人宾琼妹。申请人宾琼弟。两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易梅。委托代理人杨伟俊,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兰芳。申请人宾琼妹、宾琼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兰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宾琼妹、宾琼弟诉称:被申请人黄兰芳与申请人宾琼妹系母女关系、与宾琼弟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宾荫荣于2007年3月1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黄兰芳于2007年5月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查找,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有多年。申请人宾琼妹、宾琼弟两人的生活等一切事宜均由其伯母易梅抚养、教育、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黄兰芳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黄兰芳,女。2001年3月被申请人黄兰芳与宾荫荣在平南县安怀镇同居生活,其户籍未迁入该村;两人同居后,于2003年生育了女儿宾琼妹、于2005年生育了儿子宾琼弟。申请人的父亲宾荫荣于2007年3月1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黄兰芳于2007年5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七年。易梅是申请人宾琼妹、宾琼弟的伯母,其自愿并经申请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同意作为两申请人的监护人。2014年1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黄兰芳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26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黄兰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已届满,但黄兰芳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派出所死亡户口注销单、申请人住所地(户籍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黄兰芳下落不明已有七年,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法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宾琼妹、宾琼弟是被申请人黄兰芳的儿女,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黄兰芳失踪;二、指定易梅为失踪人黄兰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德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永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