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丽蓉与广西劲葆酒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蓉,广西劲葆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蓉。被执行人:广西劲葆酒业有限公司,现住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9号。本院在执行杨丽蓉申请执行广西劲葆酒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经查明,广西劲葆酒业有限公司一直属于停产状态。由于该公司设备是属于整体的生产流水线,无法分开来处置该设备且该生产流水线价值较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相对于该设备的价值过小,处置该生产线设备不妥。经过对该公司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后,发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6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