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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寇哲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栾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