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郑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xx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