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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郑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xx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