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一撤仲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姗姗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丁姗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一撤仲字第16号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洋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丁姗姗,女,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姗姗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斌审 判 员 钟晓奇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