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东执民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俊发与周海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俊发,周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发。被执行人:周海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海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3)甬东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海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WDCGG81D)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