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俊发与周海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俊发,周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发。被执行人:周海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海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3)甬东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海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WDCGG81D)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