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琼山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吴孟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琼山执字第386号被执行人吴孟,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做出的(2013)琼山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判定支付罚金4000元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决书所判定的支付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琼山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化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