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油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油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93年7月27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马家河社区建仓街。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油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红旗北路。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油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油箱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108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油箱有限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