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兴玉与广州长江制衣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玉,广州长江制衣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38号原告:刘兴玉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广州长江制衣印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40101400093598,地址: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西洲村南蛇湾。法定代表人:叶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玉诉被告广州长江制衣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兴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宇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