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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付久缨申请执行陈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久缨,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付久缨,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有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位于富顺县的非成套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小虎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清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