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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甪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协易科技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邢秀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协易科技精机(中国)有限公司,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邢秀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甪商初字第40号原告协易科技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石浦镇兴浦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郭雅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东庄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邢秀花。被告邢秀花。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协易科技精机(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邢秀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协易科技精机(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向其购买C型曲轴机械冲床及附件,总价190000元。其依约交货,但被告仅支付83600元,尚欠106400元。后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邢秀花恶意逃避债务,现均已下落不明,故起诉要求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结欠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700元;被告邢秀花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邢秀花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名为C型曲轴机械冲床Model:SN1-80(含型錄所示标准附件)的冲床设备1台,并签订合约书一份,约定价款为190000元;合约成立即支付订金57000元,余款133000元于验收合格后分10期支付;买方应按约付款,若逾期一日,则按应付货款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总货款的百分之三。合同签订后,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支付订金57000元,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出货。2013年7月26日,被告方“马某”在原告出具的交车验收记录表上确认货物相应的标准功能及特殊功能“正常”,并确定“交车完成”。同年10月30日,原告开具金额为19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当月申报抵扣。2013年12月3日、12月30日,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各支付13300元,后再未付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要求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为3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约书、交车验收记录表、增值税发票及申报抵扣证明、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其购货(金额为190000元),且所购货物已经验收合格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约付款。原告陈述被告已付83600元,有相应付款凭证佐证,予以采信,故被告尚需支付106400元。现被告未付款,且下落不明,应视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主张违约金3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邢秀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协易科技精机(中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64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协易科技精机(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8元、公告费人民币1080元,合计人民币3638元,由原告协易科技精机(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元,被告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黄  瑩人民陪审员 赵 金 香人民陪审员 司马小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