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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春霞诉杨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8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霞,杨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384-2号原告李春霞,女,汉族。被告杨风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春霞诉被告杨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霞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杨风玲所有的位于洛阳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幢XXX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X**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担保物为陈健与贾建丽共有的(1)位于三门峡市XXX路XXX市场XXX楼XXX层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房权证字第X**号);(2)位于三门峡市XXX路XXX市场XXX楼XXX、XXX层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房权证字第X**号)房产。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陈健与贾建丽共有的(1)位于三门峡市XXX路XXX市场XXX楼XXX层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房权证字第X**号);(2)位于三门峡市XXX路XXX市场XXX楼XXX、XXX层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房权证字第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