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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金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春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金字第00033号原告刘春明,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春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魏雪雁审判员  姚建刚审判员  陈贺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栗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