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显知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知,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显知。被执行人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即墨市龙泉镇北窝洛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显知与被执行人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裁决书未生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4)第7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