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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胜忠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胜忠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6011号罪犯吴胜忠,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2)温瓯刑初字第10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胜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一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6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胜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胜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胜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吴胜忠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胜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