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5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与何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何凤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155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代表人李志峰,该信用社负责人。被告何凤龙,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以下简称天台信用社)与被告何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信用社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凤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台信用社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何凤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缓交)由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