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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华转与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转,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张华转,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滕艳芳,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运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峰。委托代理人刘彦希,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原告张华转诉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转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845元,292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42.5元,由原告张华转承担。审 判 长  彭 星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