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4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与孙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孙桂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777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代表人周庆永,主任。被告孙桂芹,女,1949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与被告孙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