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何华建诉厦门市翔安区鑫悦悦保健按摩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建,厦门市翔安区鑫悦悦保健按摩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何华建,男,1993年8月9日。委托代理人陈贤政,福建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鑫悦悦保健按摩店,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城隍路卧龙巷*号,经营者李新民。原告何华建因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鑫悦悦保健按摩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予以立案受理。原告何华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鑫悦悦保健按摩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华建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鑫悦悦保健按摩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何华建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