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胡爽与瞿叶刚、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482号原告胡爽。被告瞿叶刚。被告陈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爽诉被告瞿叶刚、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胡爽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