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左某某、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左某某,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571-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左某某。被告尹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左某某、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左某某、尹某某的财产实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左某某、尹某某位于永新县高市乡滨江村的永新县某养殖场场房及场地。二、查封永新县某养殖场内的150头母猪、550头猪崽。三、上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段伟良审 判 员 金可田人民陪审员 尹国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志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