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汤燕珍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燕珍,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53号原告:汤燕珍,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方繁,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罗林。委托代理人:邵钜钧,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纠纷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汤燕珍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于1982年5月到1993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汤燕珍在该期间内系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职工。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荣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