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始法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始兴县支行与温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温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地址:始兴县太平镇。负责人:刘爱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涂兴和,该行综合管理部职员。被告:温耐华,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始兴县司前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诉被告温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给被告一定的还款期限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负担。(本页���正文)审判员 刘秀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