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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申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执行人齐某、张某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申字第0097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伟,主任。委托代理人:焦海林,该委干部。被执行人: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齐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2014)泉行非审字第0008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到各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依法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同时,到车辆管理等部分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我院举证。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行非审字第0008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李东波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