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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某某某、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某公司食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世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行初字第19号原告白世桥,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十二村125号。法定代表人黄生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泉,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11楼G、H、J室。法定代表人宋向阳。原告白世桥不服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对其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世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世桥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许 颖代理审判员 李 宸代理审判员 蒋丹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