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忠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乐,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陈忠乐。被执行人李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乐与被执行人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忠乐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