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0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54404-3。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被执行人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华强北路长盛大厦1106-1109房,组织机构代码561541165。法定代表人王福国。申请执行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X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X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