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海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6151-0。法定代表人:宋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海波。委托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慧,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海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潼法民初字第03735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喻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