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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有仁与曾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仁,曾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71号原告张有仁,男,汉族,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健康,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林,男,汉族,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彭泽锋,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大礼堂*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法定代表人隗晓牧,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泽锋,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有仁诉被告曾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有仁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康,被告曾林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泽锋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后,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有仁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仁撤回对被告曾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75元减半收取为8287.5元,由原告张有仁承担。审 判 长  邹 焱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