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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市瑞泰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邱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梧州市瑞泰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瑞泰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梧州市钱鉴路三树里1号。被执行人邱歌,住广西梧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瑞泰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外出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瑞泰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没法提供被执行人邱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审 判 员  李海雄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