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0。负责人杨建军,行长。被执行人许耀斌,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邱伶美,女,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069350。法定代表人邱伶美。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许耀斌、邱伶美、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佛仲字第23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许耀斌、邱伶美签订的编号为“平银(佛山)贷字(2013)第(RL20130807000785)号”《贷款合同》提前于2013年11月4日到期;二、许耀斌、邱伶美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32007.92元及律师费用损失172000元;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对许耀斌、邱伶美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祈福路2号名都畔山华庭海棠苑1座的房产(“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3460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裁决确定之债务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仲裁受理费29489元由许耀斌、邱伶美、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迳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5537670.78元。本案执行费550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的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许耀斌、邱伶美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2区二十座301房房产一处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祈福路2号名都畔山华庭海棠苑1座的房产一处(均作轮候查封)。2、扣划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共23195.33元(该笔款项已扣缴本案执行费)。经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不动产部分的财产正在执行处置,故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该院就本案债权予以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就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并要求其于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许耀斌、邱伶美、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振康审 判 员 李蔚婕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