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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明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741号罪犯林明敏,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漳平市人,捕前系驾驶员。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明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6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明敏自2011年10月8日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累计达标分18分,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向本院缴交罚金5000元。2011年12月31日与同改争吵扣2分,2012年9月8日履职不当扣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经本院查证属实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小结及教育考试试卷、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明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但有违规扣分记录,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明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美清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搜索“”